专利代理条例(四)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专利代理条例 点击:
第十六条 恳求南通专利代理人资历的人员,经自己恳求,南通专利代理人查核委员会查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南通专利代理人资历证书》。
南通专利代理人查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南通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构成。
第十七条 南通专利代理人有必要承办南通专利代理组织派遣的南通专利代理作业,不得自行承受托付。
第十八条 南通专利代理人不得一起在两个以上南通专利代理组织从事南通专利代理事务。
南通专利代理人调离南通专利代理组织前,有必要妥善处理没有办结的南通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条 取得《南通专利代理人资历证书》,五年内未从事南通专利代理事务或许专利行政处理作业的,其《南通专利代理人资历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南通专利代理人在从事南通专利代理事务时期和脱离南通专利代理事务后一年内,不得恳求专利。
第二十一条 南通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南通专利代理事务,受国家法律的维护,不受任何单位和自己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不得到南通专利代理组织兼职,从事南通专利代理作业。
第二十三条 南通专利代理人对其在署理事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恳求现已公布或许布告的以外,负有保存秘密的职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南通专利代理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处理机关,能够给予正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组织处分:
(一)恳求批阅时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
(二)私行改变主要挂号事项的;
(三)未经检查同意,或许逾越同意南通专利代理事务范围,私行承受托付,承办南通专利代理事务的;
(四)从事别的不合法事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