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治理辦法(四)
發布日期:2016-12-13 作者:專利代理治理辦法 點擊:
九條 建立南通專利代理安排的批閱程序如下:
(一)請求建立南通專利代理安排的,應當向其地點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經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契合本方法規矩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贊同;認為不契合本方法規矩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訴請求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契合本方法規矩條件的請求,應當自收到上報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贊同決議,告訴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新建立的安排頒布南通專利代理安排注冊證和安排代碼;對不契合本方法規矩條件的請求,應當自收到上報資料之日起30日內告訴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從頭進行檢查。
律師事務所請求開辦南通專利代理事務的,參照上述規矩進行批閱。
第十條 南通專利代理安排改變稱號、地址、規章、合伙人或許股東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一起報地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改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贊同后生效。
第十一條 南通專利代理安排歇業或許吊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沒有辦結的事項后,向其地點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知識產權局請求。經檢查贊同的,應當將南通專利代理安排注冊證及標識牌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歇業或吊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