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专利代理安排的作业报告
发布日期:2019-08-08 作者:南通专利代理安排的作业报告 点击:
南通专利代理安排的作业报告应当全部反映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矩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年检发现南通专利代理安排和南通专利代理人不契合本方法规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经年检发现南通专利代理安排或许南通专利代理人有《南通专利代理惩戒规矩(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游记为的,能够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南通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三十五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南通专利代理安排的注册证以及该安排中执业的南通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与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南通专利代理安排,鄙人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处理新的南通专利代理事务。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结南通专利代理安排和南通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状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存案,并将南通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年检成果送中华全国南通专利代理人协会存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发布南通专利代理安排和南通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成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南通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作业职工应当对南通专利代理安排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担任解说。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